深圳两男上梧桐山挖两棵土沉香被判七个月

南都讯 记者肖友若 没事上深圳梧桐山挖了两棵树,结果挖进了监狱。昨日,罗湖法院通报一起因挖土沉香被判刑的案例,值得警醒。

2013年9月24日,被告人凌某辉提议到罗湖区梧桐山砍伐土沉香,被告人卢某辉表示同意后,二人便准备好工具。次日14时许,被告人凌某辉、卢某辉携带锄头、刀、锯等作案工具上到梧桐山盘山公路半山腰找到两棵土沉香树,在两棵土沉香树根部砍下二十几块土沉香装入被告人凌某辉背包内然后下山,不承想半途中被深圳边防六支队巡逻武警抓获,并扭送至深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经称量,涉案被砍伐的土沉香共重1.05千克。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样本均具备瑞香科沉香属土沉香的木材构造特征,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和国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 ES)附录二物种。

罗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凌某辉、卢某辉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砍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土沉香树,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凌某辉、卢某辉各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主审该案的罗湖法院刑一庭裴斐法官认为,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行为。珍贵树木与保护植物,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木与保护植物,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与保护植物。

本案中,被告人凌某辉、卢某辉携带锄头、刀、锯等作案工具将两棵土沉香树根部砍下,并将二十几块土沉香装入背包带走,其行为必将造成珍贵树木或保护植物死亡或者影响其正常生长,应认定被告人构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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