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编制、保障经费、执法权限一直是困扰森林公安机关发展的“三大瓶颈”。近年来,广东省江门市森林公安分局在逐步解决编制、经费问题后,步入了正规化建设的新阶段。如何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理顺执法体制与执法权限,解决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难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森林公安执法水平,成为事关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课题。
江门市森林公安分局应从执法体制、执法权限、执法依据出发,结合工作实际,创新模式,有针对性地突破森林公安执法瓶颈。
推进综合执法体制
执法体制是执法主体的机构设置和管理权限划分及其相应关系的制度,为基本制度服务,良好的执法体制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执法机构的作用。但说起对森林公安机关的管理体制的看法,大家普遍认为管理体制让人诟病已久。
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一是在目前法律背景下,进一步完善和改进双重领导的体制;二是学习江西省的先进做法,在完成各派出所副科级建制后,继续推进县(市、区)级正科、地市级正处及其内设机构等建制升格工作;三是加强森林公安机关人事管理,建议林业部门在森林公安干部的人事任免或调用上,充分征求森林公安机关的意见;四是借鉴其他省份经验,明确森林公安机关经费归口管理问题,按照“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规定,认真落实好森林公安机关的各项保障政策,确保森林公安机关享受同级公安机关同等政策待遇;五是提升森林公安机关队伍地位,加强与地方公安机关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在办案水平上与地方公安机关接轨。
明确设立执法权限
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及强制措施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但按照目前广东省的森林公安体制,地级市森林公安机关才具备县级地方公安机关同等的刑事执法权限,因此,广东省各县森林公安机关还不具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条件。目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涉林经济不断受到重视、林区环境逐渐复杂、林区人口逐步增多,森林公安面对的林区治安形势也更加严峻。因此,结合江门市实际建议:一是各地森林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职能,充分履行治安处罚的职责;二是理顺江门市森林公安机关各单位治安处罚审批机制;三是在国有林场区域外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充分利用“负责其管辖刑事案件中达不到追诉标准,但依照《治安处罚法》可以作出处罚的案件”这一治安管辖权限范围,解决刑事或林业行政执法中的难点问题,在加强涉林案件管理的同时,树立森林公安机关的执法威信;四是在国有林场区域内设立的森林公安派出所要严格依法办案,做好管辖范围内所有治安案件的查处工作。
理顺行政执法依据
原有的法律法规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部分林业方面的解释、规定或批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主要表现在:一是适用难。由于《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导致原有的暂扣、扣押、冻结、封存等这些强制措施被取消,在办理这些案件过程中,均面临无行政强制措施可用的窘境。二是取证难。由于强制措施不足,只能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这一措施。由于先行登记保存期限只有7日,实际办案中,很难确保全面调查收集违法证据和对涉案或违法物品的处理甚至出现解除登记保存后,行政处罚难以有效执行的情况。三是执行难。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林业部门只能通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来保障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作者: 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局森林分局 钱清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