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普法(56)| 判刑4年!如未按期恢复,应赔1121120元!

  在森林防火戒严期间,未办理野外用火相关审批手续,擅自在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059.48亩……8月14日上午,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人民法院到美湖镇阳山村开展巡回审判,公开审理一起森林失火案,陈某兴以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9日上午,陈某兴未办理野外用火相关审批手续,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擅自到德化县美湖镇阳山村阳山铁矿27号矿硐前的道路边用火焰气切割废铁板,切割过程中溅起的火星引燃杂草,进而引起德化县美湖镇阳山村“九龙山”山场森林火灾,并延烧至德化县美湖镇斜山村、大田县济阳乡部分山场。

  后当地的护林员、群众、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及打火队相继赶到现场参与扑火。

  经鉴定,本次火灾在德化县境内的过火山场林地面积962亩,过火有林地面积879亩;在大田县境内的过火总面积259.64亩,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80.48亩。火灾发生后,陈某兴在现场扑火并电话通知第三人参与扑火。陈某兴在扑火时,经德化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兴在森林防火戒严期间,未办理野外用火相关审批手续,擅自在室外作业野外用火,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059.48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陈某兴参与扑火时,经德化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视为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陈某兴积极参与灭火,并且其失火行为得到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陈某兴失火烧毁的森林中有一部分为生态公益林,违反规定在森林防火戒严期间野外用火,均应酌情从重处罚。陈某兴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擅自野外用火,过失引起面积较大的森林火灾,破坏了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以失火罪,判处陈某兴有期徒刑四年。二、附带民事诉讼陈某兴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按照德化县林业局制定的《美湖镇“九龙山”山场火烧迹地造林规划方案》和大田县林业局制定的《大田县济阳乡砚坑村和大墘村火烧迹地造林规划方案》补种林木,并对补种的林木经林业部门初步现场查验合格之日起管护三年直至最终恢复生态功能。如不能在上述指定的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的,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人民币1121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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