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辖区内一家餐饮店的店面,公开贴有“极品水律78元1斤”等海报宣传,疑似制售野生动物。经执法人员深入检查后发现,店内销售记录有“红焖水律”、“蛇血炒饭”等菜品,现场查获了用于经营蛇制品的活体蛇2条。
执法人员现场对该餐饮店进行立案处理,并将上述活体蛇扣押后送往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经鉴定,2条活体蛇均为滑鼠蛇(俗称水律蛇),属于野生动物,目前已移交佛山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处理。
非法经营野生动物必受严惩!外地也有餐饮店因经营野生动物被立案查处。
海南海口一酒家非法销售多种野生动物被罚超17万
2021年6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海南省林业局、海南省渔业监察总队进行检查时,在某酒家厨房等经营场所存放疑似黑水鸡(俗称白面鸡)冻品7只、疑似白骨顶(俗称海鸡)冻品7只和疑似大东方龟活体1只。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上述野生动物冻品及活体进行扣押。
后涉案冻品经鉴定为黑水鸡、白骨顶,均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最终,海南省市场监管局责令该酒家立即停止非法经营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价值和违法所得20倍的顶格罚款计175120元。
浙江宁波一餐饮店非法销售苍鹭和斑鸠被罚万元
2022年12月,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某餐饮店因非法销售苍鹭、斑鸠等野生动物,被象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经调查,该餐饮店负责人刘某因客人需求,从微信好友处购入4只苍鹭(又名灰鹭)和4只斑鸠,经加工制成菜品后提供给客人食用。最终,象山县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禅城一美食店非法销售竹鼠肉被立案查处
2022年1月20日,禅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张槎街道某美食店时,发现厨房冰箱内存放有竹鼠肉,店家无法提供上述肉类的合法来源证明。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禅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其进行立案处理。
国家有关部门尚未将“蛇”列入食用品种
(一)近期个别自媒体谣传“可以吃蛇”的理由和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10月30日修订)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过驯化和选育而成,遗传性状稳定,有成熟的品种和一定的种群规模,能够不依赖于野生种群而独立繁衍的驯养动物,可以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2021年版)》并未将“蛇”列入其中”。
(二)2020年5月29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公布了《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首次明确了33种畜禽(其中传统畜禽17种,特种畜禽16种)的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及配套系、引入品种及配套系,共计897个,该目录中并未将“蛇”列入其中。2021年1月13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公布了修订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2021年版)》,收录畜禽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引入品种及配套系948个。
综上,无论野生蛇还是养殖蛇,均尚未列入可食用动物目录,不能作为食用品种。
最严处罚!非法食用、非法购买等都会被加倍罚款
(一)《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第三十一条规定,酒楼、饭店、餐厅、农庄、会所、食堂等餐饮服务提供者,对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得购买、储存、加工、出售或者提供来料加工服务,不得用其名称、别称、图案制作招牌或者菜谱。违反法律规定购买、储存、加工、出售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食品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食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食品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名称、别称、图案制作招牌或者菜谱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其他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由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如各位市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野生动物相关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进行举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