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普法(72)| 防患于未“燃”!森林火灾警示案例,引以为戒

  金秋时节,雨水渐少,天干物燥,极易起火。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广东省森林特别防护期,为加强广大群众森林火灾防范意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一批森林火灾警示案例。

  案例一

  2019年12月7日14时许,湛江廉江市河唇镇居民张某品在桉树采伐地上擅自违规点火炼山,造成跑火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88.93公顷,被烧林木受害面积68.93公顷,立木蓄积1221.9立方米,造成该片林地林木受到严重毁坏。

  2020年4月29日,经廉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告张某品因过失造成森林火灾,致使公私财物遭到重大损失,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例二

  2019年11月20日上午,湛江廉江市居民曹某姑在森林特别防护期使用打火机点火清理番薯地,在火星未完全熄灭情况下离开现场,导致火星复燃并一路蔓延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295亩,被烧林木受害面积236亩,立木蓄积811立方米,造成该林地林木严重毁坏。

  2020年5月8日,经廉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曹某姑因主观上过失造成林木失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构成失火罪,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案例三

  2016年6月20日,湛江雷州市北和镇居民邓某在其承包种植林木的林地周边整理隔离防火带后,用打火机点燃多处杂草,因风向转变导致邓某林地火种被吹向附近林地而引起多处林火而无法控制。致使森林火灾过火面积321亩,被烧林木损失蓄积7.08立方米,总株数18541株,直接损失价值49553元。

  邓某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构成失火罪,2017年3月24日雷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案例四

  2018年4月5日10时许,湛江雷州市企水镇居民邓某林、邓某同及其家人进行清明扫墓时,用火点燃墓地周边树枝、杂草。经现场群众劝阻后仍不予以重视,在没有确定火已经熄灭的情况下离开现场,致使火星复燃引发森林火灾。

  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175.2亩,直接经济损失99313元。案发后,邓某林、邓某同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受害人吴某某经济损失95000元,取得当事人谅解后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以起诉。

  案例五

  2022年3月23日,陈某四在麻章区太平镇某村村口附近焚烧杂草,后因火势蔓延无法控制导致森林失火,过火面积3.84亩,烧毁该村村民何某敬桉树林木500多棵。陈某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温馨提醒

  “点点星火,可毁万亩森林!”一时贪图方便,带来的可能是几年的牢狱之灾和国家森林资源的重大损失。这些活生生的案例,进一步敲响了森林防火的警钟,给人深刻的警示。山火猛于虎,防范森林火灾,需要大家共同努力。杜绝野外违规用火,保护森林资源,切实做到“守住山、看住人、管住火”,共同守护我们的家园。

  法条速览

  (一)违反《湛江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有关规定行为者,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上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轻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过失造成森林火灾有以下情形的,以失火罪追求刑事责任:

  (1)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2)《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2001年5月9日)规定: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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