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2018年6月,刘某租下乳源瑶族自治县东坪镇某片山岭后成立了一家农业公司,为开发农业观光旅游等经营项目,以该公司的名义向相关部门申请用地,由于该林地位于市级自然保护区内,故未获批准。但这并未阻挡刘某的“决心”,他在明知不允许的情况下,仍私自开挖山路,被林业部门作出行政处罚。2019年底,刘某又故技重施,继续开挖山路。
2021年6月,公安机关将此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因刘某赔偿了生态环境损失,被破坏的林地完成了复绿,检察机关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然而,这两次教训并未让他收手,反而把司法的温度当成侥幸,2022年3月,刘某再次不经审批,私自开挖山路。
经鉴定,刘某在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后(即2021年6月后)开路破坏林地面积为187.88亩,其中自然保护区林、国家级二级公益林面积172.19亩,有硬底化面积为1.17亩,植被被严重破坏。
近日,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生态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结这起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及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费用等共计45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被林业部门行政处罚、检察机关决定不予起诉后,仍在未获得审批的情况下雇请人员对案涉林地开挖山路、修建板房,主观恶性大,且非法占用林地达187.88亩,导致林地内的原有植被严重破坏,另有1.17亩的硬底化面积林业种植条件严重破坏,社会危害性大,综合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罪的对象是耕地资源。耕地资源分为已开垦的已耕地和尚未开发利用的后备耕地。已开垦的耕地包括熟地、当年新开荒地、连续撂荒未满3年的耕地、当年的休闲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并附带其他作物的土地和沿海沿湖地区围垦利用的海涂湖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