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普法(98)| 野生动物入药,“神医”开方入刑

  今年9月,广宁县人民法院对由广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作出判决,“神医”和老廖、小廖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连带赔偿国家重点保护的濒危、珍贵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30余万元。三人均认罪服判,判决已生效。

  案例详情

  2020年8月,老廖接到朋友老雷患脑癌的消息后,推荐“神医”老谭为其治病。“神医”受邀并面诊老雷后,说有妙方可治,但所需药引犀牛角在国内十分难找。老廖遂指示定居澳门的儿子小廖联系越南导游小阮,由其从越南代购犀牛角,并偷运到中国广西境内,以快递的方式寄老廖接收。妙方已到位,老雷却未能印证“神医”药到病除的承诺。

  “神医”得知老廖有渠道购买野生动物制品后,多次提出购买羚羊角、穿山甲鳞片的要求。自2020年10月起,按照“神医”的购买清单,老廖多次通过儿子小廖向越南导游小阮下单代购野生动物制品,并从中赚取差价。

  2021年1月,老廖如往常一样到快递点取件时,被埋伏的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快递包裹内搜查出犀牛角。“神医”和小廖也先后被抓获归案。

  法条速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以人工繁育种群为主,有利于野外种群养护,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尊重社会公德,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等经营和利用的,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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