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局机关有关处室: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广东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粤办函〔2017〕468号)和《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和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局承办处室按照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并将有关抽查结果数据及时填报录入“互联网+监管”“广东省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等系统。
附件:广东省林业局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和计划
广东省林业局办公室
2024年2月22日
附件
广东省林业局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和计划
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承办 处室 | 抽查依据 | 抽查 对象 | 抽查时间 | 抽查方式 | 抽查内容及要求 | 备注 |
1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省级权限) | 森林资源管理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 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规〔2021〕5号);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粤府〔2023〕68号); 4.《广东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级林草行政职权调整由有关地级以上市和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林办函〔2023〕61号)。 | 行政相对人 | 2-12月 | 随机抽查 | 被许可人是否严格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定规范开展使用林地审核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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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益林采伐审批 | 森林资源管理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 2.《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 | 受委托单位 | 2-12月 | 随机抽查 | 受委托单位是否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公益林采伐管理规定开展公益林采伐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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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审批 | 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19〕22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项目服务指南》第11条。 | 行政相对人 | 3-12月 | 随机抽查 | 被许可人采集野生植物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等是否与采集证规定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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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审批 | 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19〕22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项目服务指南》第11条。 | 受委托单位 | 3-12月 | 随机抽查 | 受委托单位是否严格按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管理规定办理行政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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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 | 自然保护地管理处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三十五条。 | 行政相对人 | 10-12月 | 随机抽查 | (1)被许可人是否按照核准的方案进行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2)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是否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是否存在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等情况;(3)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是否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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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申请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 | 自然保护地管理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条; 2.《广东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行政相对人 | 10-12月 | 随机抽查 | (1)被许可人是否在自然保护区从事不符合自然保护区定位的开发活动;(2)穿越自然保护区或者占用自然保护区土地的交通、通讯、供水、供电及是否符合自然保护区规划的旅游等基础设施;(3)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依法办理规划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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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 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行政相对人 | 4-12月 | 现场检查 | (1)被许可人开展林草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情况;(2)被许可人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标签、档案、自检制度执行情况;(3)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林草种子质量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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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与隔离试种审批 | 防治检疫处 |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 3.《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十九条。 | 行政相对人 | 10-11月 | 现场检查 | (1)引进林木种苗检疫审批实际进境情况;(2)引种林木种苗隔离试种情况;(3)引进林木种苗病虫害日常监测情况;(4)引进林木种苗进出圃相关台账;(5)隔离试种制度执行情况;(6)隔离防疫设施维护情况;(7)苗圃及周边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消杀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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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各承办处室要严格落实“综合查一次”等制度规定,抽查事项完成后及时对外公开抽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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