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业局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开展2024年广东省南粤红绿径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林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林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省林业局直属各单位,各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入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的决定》,科学有序推动全省南粤红绿径建设,省林业局、省文化和旅游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开展2024年广东省南粤红绿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广东省林业局、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二、评定时间

  2024年4月-12月,全省范围内评定10条南粤红绿径。

  三、申报单位范围

  各地级以上市辖区内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山地公园、郊野公园等绿色园地(山地公园、郊野公园及周边林区申报主体为本辖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省林业局直属各单位,各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机构。

  四、申报条件

  (一)达到《广东省南粤红绿径建设指引(试行)》要求的选址条件。

  (二)申报广东省南粤红绿径应具备以下5个条件:

  1.一条主题教育径;

  2.一处南粤红绿径文化驿站;

  3.一套标识系统;

  4.一套解说系统;

  5.一门特色课程。

  (三)按照《广东省XX南粤红绿径建设方案编制大纲》(详见附件2)编制南粤红绿径建设方案,经广东省林业局、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且实施满6个月以上。

  五、申报材料

  1.《广东省XX南粤红绿径建设方案》;

  2.广东省南粤红绿径称号申报书(详见附件3);

  3.广东省南粤红绿径建设工作报告;

  4.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佐证材料;

  5.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6.开展南粤红绿径建设的相关照片。

  六、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将有关材料向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申报,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上级林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复审,逐级申报至省林业局、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林业局直属单位径向省林业局和省文化和旅游厅申报。

  (二)省林业局、省文化和旅游厅将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核验,并视情况开展实地考察。经评定的南粤红绿径名单将在广东林业网向社会公布。

  (三)各申报单位于4月30日前将纸质版和电子版《广东省XX南粤红绿径建设方案》(申报材料1)报送省林业局备案,于10月31日前将纸质版和电子版申报材料2-6报送省林业局(广州市荔湾区中山七路343号省林业局机关党委504办公室)。联系人:黎映欣,电话:15521008901,邮箱:gdf_ghx@gd.gov.cn。

  附件:1.广东省南粤红绿径申报指南(试行)

             2.广东省XX南粤红绿径建设方案编制大纲

             3.广东省南粤红绿径申报书.docx

  广东省林业局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4年4月8日  

  附件1

广东省南粤红绿径申报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深入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规范广东省南粤红绿径建设管理,切实提升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南粤红绿径是指依托广东省各类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山地公园、郊野公园等绿色园地及周边林区,用好红色资源,传承红色基因,从党的历史中汲取智慧和力量,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建设长度不少于2公里,具有一定南粤红绿径标识和互动体验设施的主题教育路径。

  第三条 广东省南粤红绿径申报主体为各地级以上市辖区内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管护机构除外)、市属国有林场、县属国有林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由市林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查,省林业局、省文化和旅游厅评定和动态管理;申报主体为省林业局直属各单位、各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管护机构、省属国有林场,由省林业局、省文化和旅游厅评定和动态管理。

  第四条 广东省南粤红绿径的评定坚持保护优先、绿色发展,传承文化、突出特色,体验为主、强化教育三个基本遵循,目的是打造集自然景观、红色文化、历史遗迹于一体的南粤红绿径,使之成为红色文化教育、自然教育、生态休闲游憩、研学实践体验的新载体,向社会提供鲜活的森林生态产品,让公众接受红色文化精神熏陶,共享生态文明建设成果。

  第五条 广东省南粤红绿径的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广东省南粤红绿径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广东省南粤红绿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规模条件。充分发挥南粤红绿径可观、可游、可学、可教的功能,满足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及课程教学的需求,一般长度不小于2公里,平均宽度不小于1.5米。在自然保护地内开展南粤红绿径建设和体验活动,必须符合自然保护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二)资源条件。位于广东省各类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山地公园、郊野公园等绿色园地及周边林区,生态环境优良、基础及服务设施相对完善,且具有丰富红色文化或党建文化资源,可提供红色文化教育、自然教育、生态休闲游憩、研学实践体验等服务。

  (三)环境条件。选址范围内无山洪、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裂缝等自然灾害隐患,具有一定的安全管理设施;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和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四)用地条件。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严守耕地红线,不占用高标准农田,权属清晰,能够作为南粤红绿径长期使用。

  (五)交通条件。具备良好的交通可达性,距离干线公路不超过10公里,连接外部的公路通畅且符合安全行车要求。

  (六)通信条件。选址范围内通信信号基本覆盖,或具备与外部通讯的设备。

  (七)基础条件。南粤红绿径需要具备出入口、道路、停车场、无障碍设施、卫生间、垃圾桶、洗手池等基础设施;监控摄像头、火险报警器、安全警示灯等安全应急设施。

  (八)服务设施。南粤红绿径必须具备主题教育径、文化驿站、标识系统、自导式解说系统,并结合自身条件建设党建文化广场、文化长廊以及其他服务设施等,实现红色文化教育、自然教育、生态休闲游憩、研学实践体验等功能。

  (九)解说队伍。由解说员、辅助工作人员和志愿者组成解说队伍,根据南粤红绿径展陈内容、特色课程、活动主题开展现场解说,同时提供向导及咨询等服务。

  (十)特色课程。应根据南粤红绿径的“红绿”资源特色、访客群体等,围绕红色文化教育、党史学习教育、爱国主义教育、自然教育等主题,编制1套以上特色课程。

  (十一)运营管理。南粤红绿径建设主体单位应明确固定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场地的咨询、预约、活动设计、设施维护、访客管理等。

第三章 广东省南粤红绿径申报

  第七条 各申报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编制《广东省XX南粤红绿径建设方案》。方案编制应对照《广东省南粤红绿径建设指引(试行)》充分做好本底调查工作,结合现状,针对资源特色及建设目标制定建设内容。

  第八条 方案编制完成后充分征求相关建设单位的意见,建设单位按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县林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查,审查合格报送市林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查,审查合格报送省林业局、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省林业局直属单位直接报省林业局、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备案,备案截止时间为4月30日。

  第九条 南粤红绿径建设方案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XX南粤红绿径建设方案》(编制大纲详见附件2);

  (二)相关建设单位意见;

  (三)市林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省林业局、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查意见。

第四章 广东省南粤红绿径评定

  第十条 在省林业局、省文化和旅游厅进行《广东省XX南粤红绿径建设方案》备案且实施满6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经自查符合申报要求的,向所在县(市、区,下同)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称号申请材料,经过县、市(市级以上市,下同)林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查,逐级报送至省林业局、省文化和旅游厅;市林业主管部门直属单位可以直接向市林业主管部门申报,经市林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再报送省林业局、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林业局直属单位可直接报省林业局、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查。

  第十一条 申报广东省南粤红绿径称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广东省南粤红绿径称号申报书(详见附件3);

  2.广东省南粤红绿径建设工作报告;

  3.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佐证材料;

  4.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5.开展南粤红绿径建设的相关照片;

  提交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每年10月31日。

  第十二条 根据市林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推荐,省林业局、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根据以下程序进行核验。

  1.由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2.对初审通过的申报单位开展现场核验;

  3.根据申报材料及现场核验情况进行评审;

  4.审核查验后由省级专家核验组提交“广东省XX南粤红绿径审查核验意见”报省林业局、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查。

  第十三条 省林业局、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评定意见,形成当年拟批准广东省南粤红绿径称号的公示名单,在省林业局门户网站等媒体上予以公开,广泛征求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如无意见,由省林业局、省文化旅游厅发文公布,并授予广东省南粤红绿径称号。

第五章 广东省南粤红绿径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对广东省南粤红绿径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由省林业局、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复查一次。

  第十五条 参与复查的南粤红绿径根据复查内容开展自查,形成《广东省南粤红绿径复查工作报告》并提交所在市林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市林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南粤红绿径进行审查,将复查结果上报省林业局、省文化和旅游厅,再由省林业局、省文化和旅游厅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 南粤红绿径复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南粤红绿径复查工作报告;

  (二)实施及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的佐证材料。

  第十七条 省林业局、省文化和旅游厅于当年12月份发布南粤红绿径复查结果。经复查合格的,保留广东省南粤红绿径称号;经复查不合格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后仍未达到南粤红绿径建设要求的,由省林业局、省文化和旅游厅取消其称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对发生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性质特别严重的涉林违法犯罪案件或事件的南粤红绿径建设单位,由省林业局、省文化和旅游厅取消其称号。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林业局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广东省XX南粤红绿径建设方案

编制大纲

  第1章 建设背景及必要性

  1.1 建设背景

  1.2 建设必要性

  第2章 基本概况

  2.1 建设现状

  重点分析规模条件、资源条件、环境条件、用地条件、交通条件和通信条件。

  2.2 建设条件分析

  对照《广东南粤红绿径建设指引》的申报条件要求分析自身建设差距,分析建设优势、特色。

  第3章 总体思路

  3.1 指导思想

  3.2 建设原则

  3.3 建设期限

  3.4 建设目标

  3.5 建设布局

  第4章 建设内容

  4.1 主题教育径

  4.2 南粤红绿径文化驿站

  4.3 标识系统

  4.4 解说系统

  4.5 特色课程

  4.6 其他建设内容(根据实际条件选择建设内容)

  南粤红绿径沿线可根据自身条件建设党建文化广场、文化长廊以及其他服务设施。

  4.7 品牌产品(根据实际条件开发相关品牌产品)

  第5章 投资概算

  5.1 概算依据

  5.2 概算结果

  5.3 资金筹措

  第6章 建设管理

  6.1 组织管理

  6.2 施工管理

  6.3 资金管理

  6.4 档案管理

  6.5 检查验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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