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广东省林业野生动植物许可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政策解读

  我厅印发了规范性文件《广东省林业野生动植物许可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粤林规〔2017〕5号)(以下简称《细则》)。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办〔2016〕130号)有关政策解读要求,对《细则》解读如下:

  一、《细则》的制定背景

  自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施行以来,我厅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依法设定和实施各项行政许可,严格遵守审批权限、程序、环节、条件,做好行政许可受理、审查、决定以及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和要求,201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对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提出明确要求。2017年7月,省政府办公厅再次要求在我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特别是2017年1月1日施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提出了“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要求,要求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依法做好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工作。考虑到当前我省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野生动植物的行政许可事项多、数量大,同时国家和省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取消、下放或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到地方,结合我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实际,为切实做好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有必要制定我省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野生动植物许可方面的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达到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规范执法行为,解决可能存在的检查任性和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的目的。

      二、《细则》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四)《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三次修正)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

  (六)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粤办函〔2015〕503号)

  (七)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468号)

  三、《细则》的制定程序

  开展和推广随机抽查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由于目前国家林业局还没有制定专项野生动植物随机抽查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我省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野生动植物许可的随机抽查工作难以进行实际操作。因此,为贯彻落实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精神和国务院及省政府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探索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新途径,我厅起草了广东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许可随机抽查工作细则。文件起草后完成了征求全省林业系统和省编办、省工商局以及通过省林业厅公众网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等方式的征求意见工作,经在全省保护管理工作会议上的充分讨论、征求各方意见后,我厅政策法规处对该文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作修改,认为送审稿的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制定权限和内容均合法合规,并经省林业厅党组会议审议,形成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报经省法制办审查后印发各地实施。

  四、《细则》主要内容说明

  文件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

  (一)明确野生动植物许可随机抽查对象。随机抽查的对象是领取省林业厅以及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野生动植物许可(包括人工繁育许可证、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采集证)的企业或个人。根据我省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权责清单,制定我省野生动植物许可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二)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通过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严格限制监管部门自由裁量权。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建立我省野生动植物被许可人名录库、野生动植物许可随机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三)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初步确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随机抽查,随机抽查比例为检查对象的1%至3%;同一自然年度内,原则上不对同一被抽查对象因同一检查内容实施重复检查;下一年度或三年内随机抽查过程中重复抽中同一企业的,搁置免查,直到抽到另一家未抽查过的企业。积极探索联合国家濒管办等单位,开展野生动植物许可联合随机抽查。

  (四)加强抽查结果运用。建立被许可人高风险名录,通过随机抽查,将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存在投诉举报多的,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野生动植物许可的企业或个人列入高风险名录,并在本单位官网上予以公布。对列入该名录内的企业或个人可加大检查力度。

  五、其他事项

  《细则》在广东省林业系统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检查时适用。《细则》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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