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林业厅贯彻实施〈广东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省林业厅拟定了规范性文件《广东省林业厅贯彻实施〈广东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办〔2016〕130号)有关政策解读要求,对《通知》解读如下:

  一、《通知》制定背景

  2017年3月6日,省政府以粤府令第233号公布了《广东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修改完善了一系列保护管理制度和措施,特别是对保护区内人工林改造提升、保障自然保护区居民生产生活、编制和审批总体规划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为更好地指导各地贯彻执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人工林改造提升、自然保护区居民生产生活保障、总体规划编制修改等方面要求,有必要对贯彻实施《办法》提出指导意见。

  二、《通知》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四)《广东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五)《广东省自然保护区建立和调整管理规定》;

  (六)《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管理办法》(粤林规〔2017〕4号)。

  三、《通知》的制定程序

  (一)广泛征求意见。《通知》起草后,省林业厅通过正式发函征求全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意见,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后又征求了省编办,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意见,同时通过省林业厅公众网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二)组织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省林业厅2017年7月4日组织了专家对《通知》内容进行了论证和风险评估。

  (三)集体审议和合法性审查。根据各方意见和专家论证和评估结论,省林业厅对《通知》进行了修改,厅政策法规处对《通知》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经省林业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报省法制办进行审查,根据省法制办审查意见修改后印发各地实施。

  四、主要内容说明

  (一)严格控制与自然保护区主体功能定位不符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根据《广东省自然保护区建立和调整管理规定》(粤府函〔2017〕371号)第七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八条规定,提出: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功能区调整程序以及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办护字〔2017〕6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禁止从事任何生产建设活动;缓冲区禁止从事除经批准的教学研究活动外的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实验区不允许新建与自然保护区功能定位不符的项目。实验区禁止包括但不限于八种类型的建设项目。

  (二)关于保护区内人工林改造提升。自然保护区内人工林管理困境长期影响保护区健康稳定发展,产生较多信访维稳问题。《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关于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经批准的方案对人工种植的桉树、杉树和松树进行改造提升的规定,为妥善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依据。鉴于自然保护区属于生态敏感区域,保护区内林分改造提升必将引起社会关注,为防止借林分改造提升扩大采伐范围,减少林分改造提升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参照《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管理办法》(粤林规〔2017〕4号 ),《通知》提出了“因地制宜、科学制定人工林改造提升方案”、“改造提升方案要进行公示,并经专家实地勘察论证”、“严格控制单个连片林木改造面积,避免造成水土流失等不良生态影响”、“要与区内人工林林权所有者签订管护协议,确保只采伐一轮”、“改造提升种植乡土阔叶树,并划入公益林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督查处理情况及其教训的通报》精神,防止把不符合条件的林木纳入到改造提升范围中进行采伐”等要求。同时,为了在一定时限内解决保护区内人工林问题,防止历史遗留问题拖而不议、议而不决,防止无期限、无休止地在保护区进行林木采伐,《通知》规定改造提升方案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提出,方案实施时限原则上截至2025年12月31日。要求各自然保护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对生态功能好,《办法》实施前未与投资种植和经营管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管护协议,且位于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的林木,根据职权由省、市、县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以赎买、长期租赁、置换等方式进行保护。

  (三)关于保障自然保护区居民生产生活。《办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对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保障自然保护区居民生产生活作出了相关规定。《通知》进一步明确,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将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林地、林木依法优先纳入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将生态公益林激励性补助重点倾斜自然保护区;要为区内居民划定生产生活区,并签订协议予以确认,在遵守自然保护区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保障区内居民从事种植、养殖等生产活动,生产生活区划定标准为:以不突破现状和不对主要保护对象产生影响为前提,以道路作为连接将现有非林地范围内、历史长期形成存在人类活动的水田、旱地、鱼塘、房屋、宅基地、道路等列入生产生活区,并可按1-2亩/人的标准划出林地作为原居民生产用地;生产生活区禁止引入外来物种、营造单一纯林、过量施洒农药等人为干扰、威胁野生动植物生息繁衍的行为。

  (四)关于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编制总体规划,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总体规划的编制要求及审批程序,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禁止开发区域的有关要求,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交通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充分衔接,促进“多规合一”。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依据总体规划,依法确认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划,勘界立标并予以公告。

  (五)关于历史遗留问题解决。

  要求各地要以贯彻实施《办法》和落实《通知》精神以及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作为契机,对自然保护区内存在的开发建设活动和历史遗留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在核心区和缓冲区内违法开展的采矿、探矿、房地产、开垦、挖沙采石及其他破坏资源和环境的活动,立即予以关停或关闭,限期拆除,并实施生态恢复。对于实验区内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的项目,依法进行处理,确需使用林地的,办理使用林地手续时应附查处报告。对不符合自然保护区相关管理规定但在设立前已合法存在的其他历史遗留问题,制定工作方案,分步推动解决。

  (七)其他事项。

  《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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