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的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我厅印发了规范性文件《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的管理办法》(粤林规〔2018〕5号)。根据《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的指导意见(试行)》(粤府法〔2016〕7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办〔2016〕130号)有关政策解读要求,对新《标准》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说明

      2010年《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颁布后,森林公园建设管理进入了法制化轨道,为进一步推进森林公园规范建设,我局制定并发布了广东省地方标准《森林公园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DB44/T 1228—2013),为促进森林公园建设标准化、管理规范化,引导我省森林公园的建设、管理、经营行为,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我省于2014年配套出台了《广东省林业厅关于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三年,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初步建立了运行机制,我省委托广东省森林公园协会依据该《办法》共评定出四星级森林公园4个,并向社会公布,提高了森林公园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对加强我省森林公园建设管理和提质发展起到了较好的引导和推进作用,试行期结束后,我局在总结试行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力量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

  (二)《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

  (三)《森林公园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广东省地方标准)

  (四)《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行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五)《广东省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评定标准 》

  (六)《广东重要森林风景资源保护目录》

  (七)《广东省森林公园建设指引》(广东省地方标准)

  三、制定程序

  我局于2014年印发了《广东省林业厅关于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的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4月30日,该《办法》试行期满后,我局在总结试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积累的经验基础上,结合新时期森林公园建设发展需要,征求森林公园领域有关专家意见后,对《办法》作了部分修改和完善,形成了《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的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分别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地级以上市林业局、厅内有关处室、厅直属有关单位、省森林公园协会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拟订了《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的管理办法》。局政策法规处对该文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作修改,认为送审稿的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制定权限和内容均合法合规,并经省林业局党组会议审议,形成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报经省司法厅审查后印发各地实施。

  四、主要内容说明

  (一)主要内容概述

  修订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了如下主要内容:一是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目的、依据、原则、适用范围、管理组织机构、分级评定原则等;二是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的申报资格条件和评定标准;三是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的申报流程;四是对已评定质量等级的森林公园的扶持政策;五是评级的管理和罚则。

  (二)主要修订说明

  1.明确向社会转移职能条款。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工作近年开始开展,为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等社会主体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作用,根据《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机编〔2012〕22号)第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将行规行约制定,行内企业资质认定及等级评定,行业调查、统计、培训、咨询、考核、宣传,社区事务、公益服务,产品检验检测,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评定等属于行业管理与服务、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专业技术管理和服务等性质的职能向社会转移”及“承接转移职能的社会主体主要是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也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及市场中介组织”的规定,我们在第六条明确了“经省林业局委托,省森林公园协会承担省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秘书处职能,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的条款,每两年经省林业局委托后,省森林公园协会即承担当年省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秘书处职能。

  2.分级评定的修改。由于试行期间市级森林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尚未开展,为保证三星及以上级森林公园的评定质量和更好在全省铺开森林公园等级评定工作,将原由市级森林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的三星级森林公园等级评定变更为由省级森林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修改后,三星以上级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均由省级森林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

  3.评级后的管理和罚则的完善。在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后,继续实施定期抽查复核等监督措施,建立森林公园退出机制,对有违法违规等行为的实行退出机制,保障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的严肃性。为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增加了真实性条款,规定申请人应对申报内容真实性和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如发现申报过程中存在欺骗或造假行为,可由原评定单位取消相应等级,收回等级标志牌和证书,并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该森林公园三年内不得再行申报评定森林公园质量等级。

  4.申报时间的变更。原试行办法规定申报时间为3月30日至9月30日,试行时发现起始时间过早申报单位未完成申报创建工作,意义不大,截止时间过晚造成评定工作容易跨年度开展,工作较为被动,为此把申报时间改成5月1日至7月30日。

  5.申报材料的增加。原试行办法中要求报送的申报材料为《广东省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申请书》、自评评分表,《森林公园游客意见调查表》,为便于更加直观了解森林公园现状,修订后增加了提供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和视频宣传片等佐证材料的要求。

  五、其他事项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的管理办法》(粤林规〔2018〕5号)自2018年12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相关政策文件链接: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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