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上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举行《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发布会由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言人、机关一级巡视员黄学群主持,省人大常委会机关二级巡视员张伟坚介绍条例制定背景和过程,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余建红介绍条例的主要内容,省自然资源厅党组副书记、省林业局局长陈俊光介绍全省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现状和贯彻落实条例的意见,并回答记者提问。省水利厅副厅长刘中春、省自然资源厅二级巡视员王祖华就社会关注的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据悉,《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的实施,将为广东湿地保护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有效遏制湿地违法行为,保护湿地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截至2020年6月,我省湿地总面积为175.34万公顷,占全省国土面积9.76%,居全国第7位,是全国湿地类型最为丰富的省份之一。据了解,新《条例》分六章共42条,主要对湿地定义和工作机制、湿地管理、湿地保护和修复、红树林湿地保护和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陈俊光指出,各地要积极做好条例的相关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一是压实湿地保护管理责任,建立完善保护成效奖惩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条例》规定,切实履行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并完善由省、市、县人民政府主导、林业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协调机制。二是建立健全湿地保护制度体系,加强湿地保护法制建设。省级以上湿地自然保护区和国家湿地公园,应由地级以上市地方人大或政府颁布保护管理法规或规章。三是落实全省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强化湿地用途监督管理。各市、县(区)要根据全省确定的湿地面积管控目标,合理划定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范围,明确湿地名录,并落实到具体湿地地块,采取严格措施保护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湿地,依法规范占用或征用湿地的行为。四是建立退化湿地修复制度,多措并举增加湿地保护面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对近年来湿地被侵占情况进行认真排查,探索通过退耕还湿、退养还滩、排水退化湿地恢复等措施,恢复原有湿地。五是建立健全湿地监测评价体系,完善监测信息发布和应用。建立全省统一的湿地监测评价信息发布制度,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和渠道等。六是开展红树林专项修复,整体改善红树林生态系统质量。七是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宣传教育,倡导生态保护修复新理念。积极开展《条例》的相关宣讲、解释、普法等后续工作,全力做好湿地保护管理的法规和政策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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