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业局关于省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广东省林业局关于省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湿地保护工作,把湿地保护修复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习近平总书记对湿地保护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并亲自主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开启了全面保护湿地的新篇章。2019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对红树林保护作出重要批示。我省要从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推动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的战略高度,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完善湿地分级管理体系,做好湿地保护修复工作。

       (二)依法加强湿地保护管理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的《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国发办﹝2016﹞89号)中提出“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家重要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明确相关管理规则和程序,发布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发布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名录”。2017年,我省印发的《广东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中提出“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制定省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发布省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名录。”2020年,我省修订出台的《广东省湿地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制度,按照生态区位、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程度,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因此,制定出台《办法》是我省依法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必然要求。

       (三)规范我省省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

       2019年,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实施了《国家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规定》(林湿发﹝2019﹞10号),明确了国家重要湿地的申报条件和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的发布内容及发布要求。截止2020年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共认定和发布了29个国家重要湿地。目前已有云南、江西、贵州、湖南等多个省份相继制定颁布了省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管理办法,共发布省级重要湿地781处,但我省尚未颁布省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管理办法。为规范我省省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推进我省湿地分级管理工作,需尽快制定颁布省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管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及法律法规

       (一)国家相关部署及法规

       1.《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2016年11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发办﹝2016﹞89号)要求“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发布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名录。”

       2.《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3年3月28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公布,2017年12月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8号修改)第十四条指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发布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名录。”

       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规定》的通知》(林湿发﹝2019﹞10号)。

       4.《国家重要湿地确定指标》(GB/T 26535-2011)。

       5.《重要湿地监测指标体系》(GB/T 27648-2011)。

       (二)省地方性法规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制度,按照生态区位、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程度,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国家重要湿地和省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一般湿地划为市重要湿地。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省人民政府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省重要湿地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省人民政府指导下发布。省重要湿地名录应当明确湿地名称、地理坐标、四至范围、面积、类型、主要保护对象、责任主体等事项。

一般湿地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省制定的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确定,并建立数据档案。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14条,附件为广东省重要湿地申报书。具体条文说明如下:

       第一条 明确了省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管理办法制定的原因及制定的主要法律依据。

       第二条 规定了省重要湿地的定义,及其在省内区域生态安全、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重要意义。

       第三、四条 规定了省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的组织单位及认定工作组织形式。

       第五条 明确了省重要湿地的8条申报认定条件。明确符合8条标准之一的,即达到省重要湿地的条件。

       第六、七条 明确了省重要湿地申报材料的具体内容及申报要求。

       第八、九、十条 明确了省重要湿地名录发布的程序、基本要求、主要内容及省重要湿地的命名方式。

       第十一、十二条 明确了省重要湿地的管理依据及保护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明确了省重要湿地调整或撤销的程序。

       第十四条 明确了《办法》施行时间。

       附件《广东省重要湿地申报书》为省重要湿地申报规范文本,详细说明了申报内容及填写要求。

       四、政策解读工作安排

       (一)在省政府门户网站、省林业局网站全文刊载规范性文件及文件解读材料。(解读时间:文件正式印发10个工作日内)

       (二)在省林业局政务微信平台进行政策宣传解读。(解读时间:文件正式印发10个工作日内)

       (三)密切关注文件公布执行过程中的各方反映,跟踪评估政策实施效果,及时对相应舆情和社会关注点、误解误读点进行回应,有针对性地释疑解惑,必要时分段、多次、持续开展解读。(解读时间:根据实际需要进行)


附件:

相关稿件: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局关于省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