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林业局增补林业和草原行政案件类型及违法行为规定》的政策解读
2020年12月25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林业和草原行政案件类型规定》,包括14类案件120种违法行为。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案件管理与统计分析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省林业局经梳理我省省级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形成《广东省林业局增补林业和草原行政案件类型及违法行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对《规定》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于2020年12月25日印发了《林业和草原行政案件类型规定》(共14类案件120种违法行为),其中明确: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增补林业和草原行政违法行为,纳入相应的案件类型。为推进我省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案件管理与统计分析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省林业局经梳理我省省级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等有关规定,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0年12月25日印发的《林业和草原行政案件类型规定》(共14类案件120种违法行为)基础上增补1类案件5种违法行为及在14类案件中的6类案件中增补31种违法行为,增补后共15类案件156种违法行为。
二、相关省级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依据
(一)《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3月31日修订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三)《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6月2日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四)《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2011年5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7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18年1月2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修改)
(五)《广东省种子条例》(2019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六)《广东省岭南中药材保护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2月1日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七)《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十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八)《广东省封山育林条例》(2007年9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十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九)《广东省生态景观林带建设管理办法》(2015年10月2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5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三、制定程序
2020年12月25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林业和草原行政案件类型规定》(共14类案件120种违法行为),其中明确: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增补林业和草原行政违法行为,纳入相应的案件类型。为推进我省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案件管理与统计分析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省林业局经梳理我省省级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等有关规定,形成《广东省林业局增补林业和草原行政案件类型及违法行为规定》,并广泛征求省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及社会公众意见修改完善,并由省林业局政策法规处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省林业局党组会议审定后报请省司法厅审查后印发各地发布。
四、主要内容说明
《广东省林业局增补林业和草原行政案件类型及违法行为规定》分为3章,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增补的林业和草原行政案件类型及违法行为的定义、依据和效力。
第二章“增补案件类型及违法行为”,对增补的1类案件5种违法行为及在国家规定的14类案件中增补的31种违法行为,进行了定义并明确了依据。
第三章“附则”,明确了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增补林业和草原行政违法行为,纳入相应的案件类型,并报省林业局备案。
附件: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局增补林业和草原行政案件类型及违法行为规定》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