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林草局和省委省政府对林业科技管理的要求,推动我省林业高质量发展和促进乡村振兴,加快推进我省林业科技项目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我局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广东省林业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内容作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目的。一是提高林业科技项目实施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林业科技创新,推进林业自主创新和产学研深度融合;二是强化林业科技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以科技创新促进广东林业高质量发展。
二、文件主要内容。《办法》共7章37条,分为总则、申请与受理、评审立项、执行与变更、验收与结题、资金管理、监督与管理和附则等。《办法》主要明确了6个方面的制度要求。
(一)总则(第一章第1-6条)。明确了制定依据、概念界定和适用范围等内容。
1.概念:广东省林业局科技项目(以下简称“省林业科技项目”)是指根据全省林业生态建设、产业发展、生态文化的需求,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经省林业局组织评审、集体审议、公示等程序后列入广东省林业局管理的林业科技项目。
2.适用范围:包括财政资金项目和其他资金项目。财政资金项目是指省财政安排的省级以上财政资金、市县统筹的财政资金(包括市县财政资金及市县统筹的省级涉农资金),用于支持林业科学研究、成果转化、科技推广、科学普及和科技平台建设等方面的项目;其他资金项目是指为林业改革发展提供持续性支撑和引领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的科学研究项目,资金来源为非财政资金的项目。
3.揭榜挂帅: 针对全省林业生态建设与产业发展的重大、关键科技需求,结合林业科技工作实际,采用“揭榜挂帅”等方式组织开展林业科技项目研究,有关要求和条件由省林业局另行制定。
4.项目管理原则:遵循科学规范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5.项目实施、监管职责:明确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的职责。
(二)申请与受理(第二章第7-13条)。主要明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类型与申报要求等。
1.省林业科技项目主要分为青年项目、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4种类别。申报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应符合项目申报指南中规定的条件,应为项目申报单位的全职在岗、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人员,并具备相应的其他条件。
(1)青年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3年,围绕创新型、实用型科技人才培养需求,主要支持青年科技人员开展林业前沿技术、应用基础研究和科学普及,培养青年科技人员承担科技项目、进行创新研究的能力,培育林业科技后继人才队伍。申请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还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男性年龄未满35周岁,女性未满40周岁;未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省林业科技项目。
(2)面上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3年,聚焦全省林业建设中的科学和应用技术问题,支持林业资源培育与利用、生态保护与修复等领域的主动探索、应用基础研究、成果转化和科技推广,促进林业创新性理论和实用技术可持续发展。申请面上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还应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重点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3至5年,围绕林业高质量发展要求,主要支持已有较好基础,林业创新发展共性、关键性应用技术与理论研究,着力突破生态林业建设和产业发展的技术限制和重点科学问题。申请重点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还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4)重大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3至5年,围绕国家和省有关战略部署,主要支持基础良好、具备全产业链发展与应用潜力、显著提升林业生态产品价值的重大基础理论和核心关键技术研究,着力突破林业建设和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和重大科学问题。申请重大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还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2.限制申报的情况。有3种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省林业科技项目。包括:申请人仍在主持省林业科技项目,或主持的省林业科技项目逾期3个月未申请验收的;申请人当年已将相同或相近的研究内容申请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因科研失信行为被取消承担和参与省林业科技项目资格的。
(三)评审与立项(第三章第14-18条)。主要规定了评审方式、评审内容、立项程序及合同签订要求。省林业局遴选不少于5名相同或相近学科领域的专家进行会议评审,形成拟立项项目建议,经局党组审议后,按规定程序下达项目立项通知。
(四)执行与变更(第四章第19-24条)。主要规定了科研日志制度、执行报告的提交、项目变更以及项目终止等重要事项程序与要求,以及成果归属与项目标注等管理要求。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变更项目合同内容的,应在项目执行期内针对不同事项,向管理主体提出变更申请。
1.项目终止执行原因有5种: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现有技术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合同书任务和目标的;不按合同规定落实自筹经费或擅自挪用财政经费的;擅自停止执行或改变合同书任务和目标的;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原因。
2.终止项目的资金处理及责任追究:对终止执行的项目,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上缴尚未使用的财政科技项目经费;因人为因素造成的,除应上缴尚未使用的财政科技项目经费外,省林业局将降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等级,项目单位2年内不得申报同类项目,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同类项目。
(五)验收与结题(第五章第25-29条)。主要规定了项目验收申请时限与材料清单、验收流程,明确了验收结果界定及后续处理要求。
1.3种验收结果:通过(能按期保质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结题(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且财政经费使用合规);不通过。
出现以下4种情形之一视为不通过:因非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的;资金使用存在严重问题,财务审查(审计)不通过的。
2.对于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收回项目结余资金和违规使用的财政资金。验收不通过的,项目负责人5年内不得再申报省林业科技项目。
3.为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机制,对于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且财政经费使用合规的项目,认定为验收“结题”。
(六)监督与管理(第六章第30-36条)。明确了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要求,强化项目绩效管理、档案管理、诚信管理。
附件:一图看懂《广东省林业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局造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