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近期,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提出了12项主要任务以及组织保障措施,大力推动林业高质量发展,助力“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和绿美广东生态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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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署12项主要任务,实现绿富双赢

  《实施方案》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巩固和拓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统筹保护与发展,增强生态保护和林业发展内生动力,充分发挥森林的水库、钱库、粮库、碳库“四库”功能,实现绿富双赢,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广东样板。

  《实施方案》明确,到2025年,基本形成权属清晰、责权利统一、保护严格、流转有序、监管有效的集体林权制度。全省每年新增森林质量精准提升面积400万亩以上、森林蓄积量800万立方米以上,林业产业总产值达1万亿元。在此基础上,持续深化改革创新,提高林地产出率,不断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森林生态质量持续提高、林区发展条件持续改善、农民收入持续增加。

  《实施方案》提出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12项主要任务,包括加快推进“三权分置”、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优化公益林利用管理机制、保障林木所有权权能、推动林业产业发展、探索完善林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强化林业发展用地保障、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加强队伍建设、开展先行探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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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确保障集体林权权能具体措施

  《实施方案》指出,加快推进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坚决落实所有权,坚持农村集体林地集体所有,维护农民集体对承包林地发包、调整等权能,强化对承包经营主体依法利用和保护林地的监督。长期稳定承包权,保持集体林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家庭承包林地承包期届满时,坚持延包原则,不得将承包林地打乱重分,剩余期限10年以内的可依法提前延包。采取“均股均利”形式的集体林地,继续实行集体统一经营管理,保障农户的集体山林股份权益。集体林地承包合同生效后,不得以未登记颁证为由解除承包关系。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林地,不得以村民会议决定强行要求承包方交回承包林地。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林地权益,鼓励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加快放活经营权,林地经营权可以依法通过出租、转让、入股、合作及其他方式再流转,或依法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完善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制度,加强集体林地承包经营合同管理。林地林木流转应当签订集体林权流转合同,林地经营权合同终止时,要保障林地经营权人的林木财产权益,受让方以公允价格受让林木所有权,维持林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期限5年及以上的,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发证,作为林权抵押贷款、申报林业项目、申请林木采伐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凭证。

  《实施方案》明确要保障林木所有权权能,对林业经营者实行林木采伐限额5年总额控制政策,对规范经营的可优先安排下一个5年采伐限额。取消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限制。将林木采伐限额指标分配、林木采伐许可申请和审批及采伐监管情况纳入政府公开事项目录清单。优化、简化小额人工商品林采伐审批流程,实施林木采伐告知承诺方式审批,在符合5年总额控制政策下,林业经营者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量30立方米及以下的,或者保证间伐后郁闭度不低于0.2且面积不超过500亩的,无需伐区设计、伐前查验等程序,林业主管部门凭承诺书发放采伐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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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焦林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创新发展

  《实施方案》要求,要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各地组建林权收储机构,引导农户等经营主体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市场化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推动规模集约经营。加大林业规模经营主体培育力度,探索采取“补改投”等多种方式加以扶持。推广家庭联合、股份合作、农户托管等经营模式,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办林业专业合作社、集体林场,推进集体林场分类管理,鼓励各类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参与林业投资经营,建立健全联农带农机制。引导国有林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联合经营,多模式发展场外造林,提升集体林经营水平和农户资产经营性收入,探索国有林场经营性收入分配激励机制。

  《实施方案》指出,要推动林业产业发展。发挥产业龙头带动作用,多渠道支持集体林业大市、林业大县培育发展林业支柱产业,打造油茶、竹、森林药材、花卉苗木、木材加工和家具制造、香料香精、生态旅游、森林康养八大产业集群,促进林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创新发展,推进现代林业产业建设。推动建设一批综合效益好的林下经济基地、林业特色产业发展基地和林业产业园区。打造“粤林+”特色品牌。鼓励各地级以上市按每个不低于50亩的标准一次性安排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省林业特色产业发展基地用地指标。对利用流转林地开展造林绿化、生态修复、石漠化治理、森林资源经营等且集中连片面积达到500亩以上的,依法经批准可将经营面积3%以下、不超过30亩的林地转为从事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的建设用地。在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的前提下,林业经营者可依法利用公益林林下资源、林间空地、林缘林地等,适度发展林下经济、生态旅游、森林康养、自然教育等绿色富民产业。

  《实施方案》强调,要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整合强农惠农政策,将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纳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政策支持范围,享受同等待遇。健全支持林业产业发展的财政政策,通过竞争性奖补等方式支持发展林业特色产业。充分发挥绿色金融引领作用,研究将符合条件的林权交易服务、林产品加工和销售、林下种养、森林景观利用等纳入绿色金融支持范围。建立林权收储担保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开展担保服务。培育林业上市企业,发展多元化林业融资模式。扩大森林保险覆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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