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林业局自然教育基地评定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林业局
2023年 2月6日
广东省林业局自然教育基地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自然教育规范发展,加强和规范自然教育基地评定工作,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充分发挥各类自然保护地社会功能大力开展自然教育工作的通知》(林科发〔2019〕34号)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加快发展森林旅游的通知》(粤自然资发〔2019〕50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自然教育基地的申报、评定和监测评价等工作。
第三条 广东省自然教育基地,是指广东省林业局评定的,具有一定规模的自然或近自然环境,具有明确的运营管理机构,建设较齐全的配套设施,可提供自然教育活动的专业场所。
第四条 广东省自然教育基地的申报、评定和监测评价,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不干预申报单位自主合法经营。
第五条 广东省林业局负责广东省自然教育基地的评定,成立广东省自然教育基地评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专家委员会),承担广东省自然教育基地的评定和监测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基地类型
第六条 基地类型
(一)自然资源类
以森林、湿地、海洋等生态系统为特色自然教育资源,开展自然教育活动的场所。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海洋公园、石漠公园、矿山公园、国有林场等。
(二)历史文化类
以历史文化资源为特色自然教育资源,开展自然教育活动的场所。如文化遗产地、红色革命基地、古驿道、古村落、绿美古树乡村、古树公园等。
(三)综合体验类
以城乡园区和丰富的设施设备为特色自然教育资源,开展自然教育活动的场所。如城市公园、植物园、树木园、动物园、学校、森林生态综合示范园、林下经济示范基地、林业特色产业发展基地、现代农业产业园等。
第三章 基地申报
第七条申报条件
(一)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经法人单位授权,能够独立开展自然教育活动的单位或场所。
(二)符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相关规划要求,土地权属清晰,能够满足自然教育基地长期使用条件。
(三)拥有良好的自然环境,具有一定规模的接待能力,配备有满足自然教育活动开展要求的基础设施、自然教育设施、安全设施等,如自然教育之家、自然教育径、自然教育解说系统、自然教育场馆等。
(四)设有专职部门,配备专门的自然教育人员,有相对固定的自然教育资金投入,以保证基地内自然教育活动持续地开展。
(五)编写研发有配套的自然教育课程,体现自然教育基地的独特性。
(六)开展自然教育工作3年以上,最近3年无违法违规用地用矿、非法采伐林木和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第八条 申报单位向所在县(市、区,下同)林业主管部门提交《广东省自然教育基地申报书》(附件1),经过县、市(地级以上市,下同)林业主管部门审查,逐级报送至广东省林业局;市林业主管部门直属单位可以直接向市林业主管部门申报,再报送至广东省林业局。
第九条 广东省林业局直属单位可以直接向广东省林业局申报。
第四章 基地评定
第十条 广东省林业局委托评定专家委员会,对申报的基地采取审查申报材料、实地核查、集体合议等方式进行审核,提出评定建议。
第十一条 广东省自然教育基地评定标准,结合《自然教育基地建设指引》(T/GDFS 4—2021)制定。
第十二条 评定专家委员会出具评定意见,向广东省林业局提出基地建议名单。
第十三条 广东省林业局对基地建议名单进行审核,并在省林业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由广东省林业局发文公布,并颁发广东省自然教育基地评定牌匾。
第十四条 广东省自然教育基地每年评定一次。评定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后开展综合监测评价。
第五章 监测评价
第十五条广东省林业局对广东省自然教育基地开展监测与评价,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被评定为广东省自然教育基地的单位,应当自评定之日起6个月内,制定印发自然教育基地建设规划或方案并报广东省林业局备案。在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等范围内开展自然教育项目建设的,其规划建设内容还必须符合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等法律法规及国土空间规划要求。
第十七条被评定为广东省自然教育基地的单位,应当着力提高基地质量,充分发挥省级自然教育基地的示范引领作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推动自然教育进校园、入社区,提高周边居民的参与度和支持度。积极参与省举办的粤港澳自然教育嘉年华、粤港澳自然教育季、湿地日、爱鸟周、世界野生动植物日、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等各类省级自然教育活动和其他林业普法宣传活动。
第十八条 建立广东省自然教育基地监测评价制度,每5年进行一次综合监测评价,第一次监测评价在基地被评定为省级基地后的第5年进行,监测评价程序如下:
(一)基地应在监测评价年份向广东省林业局填报《广东省自然教育基地考核自评表》(附件2)。
(二)广东省林业局委托评定专家委员会进行监测评价。
(三)经监测评价合格的基地,继续获得广东省自然教育基地称号,对监测评价不合格的基地,取消其广东省自然教育基地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收回广东省自然教育基地标志牌并向社会公告:
(一)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基地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三)基地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四)一年以上未开展自然教育活动的,或无法满足自然教育开展条件的;
(五)基地土地权属发生重大改变的。
第二十条广东省自然教育基地需要更改名称的,应提交更名申请材料,由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林业局予以审核确认。
第二十一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基地评定和监测评价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林业局已公布的广东省自然教育基地纳入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广东省自然教育基地申报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