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业局公告(2023年第7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部署要求,依法规范做好省级林草行政职权调整由有关地级以上市和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实施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粤府〔2023〕68号),现将广东省林业局委托有关地级以上市和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实施的5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事项

  (一)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省级权限)”职权事项委托翁源县、新丰县、乐昌市、东源县、蕉岭县、大埔县、龙门县、海丰县、开平市、鹤山市、阳春市、信宜市、高州市、四会市、英德市、揭西县、郁南县林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受托机关”)实施。

  (二)将“省重点保护天然林木种质资源采集、采伐审批”职权事项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林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受托机关”)实施。

  (三)将“生态公益林采伐审批”“国家重点保护林草种质资源采集、采伐审批”“林木良种繁殖材料,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等3项职权事项委托各县(市)林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受托机关”)实施。

  二、受托机关办理相关事项时间

  自2023年10月30日起实施。

  三、受托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请符合本公告委托范围的申请人到有关地级以上市和县(市)林业主管部门申办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受托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见附件。

  四、有关要求

  受托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相关行政职权,不得将承接的委托工作进行再委托。

  广东省林业局将加强对受托机关的培训指导和委托实施职权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完善有关事项审批标准和实施规范;密切跟踪委托事项实施情况,通过日常检查、随机抽查和开展评估等方式,及时纠正受托机关存在的问题。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督促纠正,情节严重的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调整完善的意见建议。

  特此公告。

  附件:受托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zip


  广东省林业局

  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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