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66号),积极培育和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科学引导集体林适度规模经营,建立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林业在维护生态安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省林业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荐认定第三批省级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省级示范社”)和省级示范家庭林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在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申报省级示范社;经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家庭农(林)场可以申报省级示范家庭林场。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省级示范社具备以下条件:
1.截至2021年6月30日,注册登记2年以上。
2.主要从事林木种苗与花卉生产、植树造林、森林经营、林下经济、森林康养、森林旅游、森林体验、木竹采伐、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林产品营销、林产品加工、林业科技服务与咨询等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3.省级示范社的经营规模显著大于本地区同行业林业专业合作社平均水平,经营林地面积500亩以上,入社成员数量50人以上,且农民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
(二)申报省级家庭林场具备以下条件:
1.截至2021年6月30日,注册登记2年以上。
2.主要从事林木种苗与花卉生产、植树造林、森林经营、林下经济、森林康养、森林旅游、森林体验、木竹采伐、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林产品营销、林产品加工、林业科技服务与咨询等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3.以家庭成员为固定从业人员,林业收(投)入占示范家庭林场总收(投)入的70%以上。经营的林地为该户的承包地以及通过流转方式获得的林地,流转的林地经营权期限10年以上。经营规模至少150亩以上。
4.家庭林场经营同比效益高于同地区同行业平均水平,积极带动周边农民增收,对周边林农示范作用明显。
三、申报程序及材料
(一)组织推荐。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林业专业合作社和家庭林场自愿申报,并择优推荐,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二)市级审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示范社和示范家庭林场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查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省林业局。
(三)审定确认。省林业局对各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省级示范社和省级示范家庭林场,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核实和认定,并对认定结果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文予以确认和公布。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两项:一是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推荐申报文件;二是已填好并加盖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公章的《广东省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推荐表》《广东省示范家庭林场申报表》。
四、有关要求
各市推荐申报省级示范社和省级示范家庭林场的相关表格、材料及审核意见(一式三份),须于2021年6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省林业局改革和产业发展处,同时将电子版发至联系人粤政易或电子邮箱gdf_sh@gd.gov.cn。联系人及电话:隋宏,020-81835992。
广东省林业局办公室
202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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