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省林业局、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关于加快推进森林康养产业发展的意见》(粤林〔2020〕66号)要求,更好地推动我省森林康养产业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丰富、更优质的森林生态产品,我局决定组织开展2022年(第五批)省级森林康养基地(试点)确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根据《广东省森林康养基地建设指引》(粤林函〔2020〕87号)相关要求,申报省级森林康养基地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组织机构。从事森林康养产业的企事业单位、专业合作组织等经营主体(含市、区,下同),基地内林地林木权属合法有效,四至界限分明。土地权属清晰,无违法违规占用林地、农地、水域、滩涂等行为。基地建设合法合规,符合自然保护地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要求和管控规定,经营主体依法依规登记注册,3年内未发生重大负面影响的行为。
(二)面积规模。基地区域内森林总面积不低于50公顷,周边区域连片森林面积不低于300公顷。
(三)区域交通。与矿山、机场、工业区等区域应相距5公里以上,基地边缘应距离交通主干道和城市生活喧嚣区1公里以上,外部交通便捷,距离中心城区(县城)不超过50公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能够到达,或基地可提供接驳服务。
(四)森林资源。森林覆盖率60%以上,风景资源品质较高,林分类型多样,观感良好,生物多样性丰富,基地范围内无明显林业有害生物危害。
(五)生态环境。周边5公里内无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噪音污染、农药污染、辐射污染、热污染等污染源;空气负氧离子含量平均值不低于1200个/cm³;大气环境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838-2012)二级浓度限值标准(基本项目浓度限值);地表水环境质量应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标准限值以上要求;地下水环境质量应达到《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Ⅱ类标准限值以上要求;污水排放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二级标准限值规定的要求;噪声环境质量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规定的Ⅱ类标准。(具体检测项目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件1和附件2)
(六)设施与服务。管理体制健全,年接待游客量2万人次以上。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社会反响和信誉良好,基地经营主体对外开放营业3年以上,重点吸纳本地劳动力就业。基础设施较完善,森林资源特色明显。
(七)其他。在森林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基础上申报森林康养基地的,其位置、功能分区和森林康养活动等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建设项目务必遵守自然保护地等相关法律法规。2019年、2020年、2021年已确认为广东省森林康养基地(试点)的建设单位以及申报截止日前已被认定为国家森林康养基地的单位不参与此次申报。
二、申报材料及程序
(一)申报材料。
1.广东省2022年(第五批)森林康养基地申报书(附件3,纸质6份和电子版)。
2.相关证明材料(各1份):
(1)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基地区位及四界范围图(林权证或不动产证)、森林资源分布图(树种或地类分布图),比例1:10000;
(3)第三方出具的2年内生态环境质量现场抽样检测报告(原件),包括空气负氧离子含量、地表水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污水排放标准、噪声环境质量、大气环境质量检测报告;
(4)康养基地矢量图,基地权属证明材料;
(5)经营主体无违法违规承诺书。
(二)申报程序。
1.申报单位将有关材料向所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申报,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包括建设项目合规性)并签署意见后报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复审,出具意见连同推荐申报函一并报送省林业局。省属国有林场的申报材料直接报送省林业局。请各地、各单位积极推荐具备条件的单位申报,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推荐材料报省林业局改革和产业发展处,联系人:夏超,邮箱:gdf_xiac@gd.gov.cn。
2.省林业局组织相关专家,对各地推荐的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抽查,经综合评审、专家评估和公示后,由省林业局确认为广东省森林康养基地(试点)。
三、其他要求
获授予“广东省森林康养基地(试点)”称号的建设单位,须按照《广东省森林康养基地建设指引》要求,在半年内组织编制森林康养基地专项规划报省林业局备案,并按照规划开展实施。省林业局将于2024年对本次确认的广东省森林康养基地(试点)进行复核,对于达到建设标准和要求的单位认定为“广东省森林康养基地”,并授予牌匾。省林业局还将组织定期监测,对于认定后经营不善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或基础条件达不到最低标准要求的,撤销“广东省森林康养基地”称号。
3.广东省2022年(第五批)森林康养基地(试点)申报书.docx
广东省林业局
2022年4月7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