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开展第六批广东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林场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和省委《关于深入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的决定》精神,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提高集体林业经营水平,发挥示范带领作用,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意见》(林改发〔2009〕190号)、《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放活集体林经营权的意见》(林改发〔2018〕47号)等要求,我局决定开展第六批广东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示范社”)和示范家庭林场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申报示范社;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家庭林(农)场可以申报示范家庭林场。

  二、申报条件

  (一)示范社。

  1.截至2024年6月30日,注册登记2年以上;

  2.主要从事林木种苗与花卉生产、植树造林、森林经营、林下经济、森林康养、森林旅游、森林体验、木竹采伐、林产品营销、林产品加工、林业科技服务与咨询等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优先支持发展油茶、竹子和森林药材等特色产业的专业合作社申报;

  3.经营林地面积500亩以上,入社成员数量50人以上,且农民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经营效益显著。

  (二)示范家庭林场。

  1.截至2024年6月30日,注册登记2年以上;

  2.主要从事林木种苗与花卉生产、植树造林、森林经营、林下经济、森林康养、森林旅游、森林体验、木竹采伐、林产品营销、林产品加工、林业科技服务与咨询等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优先支持发展油茶、竹子和森林药材的家庭林(农)场申报;

  3.以家庭成员为固定从业人员,林业收(投)入占家庭林场总收(投)入的70%以上,经营林地面积150亩以上,为该户的承包地以及通过流转方式获得的林地,其中流转的林地经营权期限10年以上;

  4.经营效益明显,积极带动周边农民增收,对周边林农示范作用明显。

  三、申报程序及材料

  (一)组织申报。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积极宣传、组织发动符合条件的林业专业合作社和家庭林场自愿申报,认真填写《广东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广东省示范家庭林场申报表》,并提交相关材料,经严格审查后择优推荐上报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二)审核推荐。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报送的示范社和示范家庭林场申报材料,提出推荐意见并择优报送省林业局。

  (三)评审认定。省林业局对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示范社和示范家庭林场申报材料,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评审,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文予以认定和公布。

  四、有关要求

  请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将审核推荐的示范社和示范家庭林场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一式三份),于6月30日前以正式函件报送我局,同时将电子版(正式版和可编辑版)通过粤政易或邮箱报送省林业局改革和产业发展处。

  附件:1.广东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docx

             2.广东省示范家庭林场申报表.docx


  广东省林业局

  2024年3月12日

(联系人:罗晓阳;联系电话:020-81006296,邮箱gdf_lxy@gd.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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